公司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清算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算;

3、已发布注销公告。

(七)注销登记

1、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bai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清算过程中主要涉税事项

  • 财产清理过程中的涉税事项

被清算企业在处理、处置企业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存货材料、家具用具以及其他资产等过程中,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算与缴纳。

  • 清算企业所得税款计缴和申报

被清算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清算开始到清算结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包括清算并依法确认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 分配剩余财产及股东涉税事项

被清算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就其剩余资产向企业全体股东进行分配的税务处理。其中,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的不同,其涉税事项的处理也各不相同。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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