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方式对应不同的税收成本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会造成不同的税务成本支出,为了降低自身的税负成本,企业一定要采取最有利的合同签订方式。

 

示例一

某公司聘请校王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60,000元,合同约定:王教授的机票5,000元由某公司承担报销。

分析

因为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5,000元的机票公司不得抵扣增值税。

变更合同签订后

公司聘请王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65,000元,合同约定:王教授的机票等所有车旅费用由王教授所在公司承担。

结果:取得王教授所在公司培训费6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示例二

甲物业公司将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200万元(含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则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房产税如下:增值税=1,200*5%=60万元; 房产税=1,200*12%=144万元; 合计税费:204万元。

变更合同签订后

甲物业公司将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年收入1,200万元,合同签订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将房租和物业分别签订。具体如下: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000万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

则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房产税如下:

房租增值税=1,000*5%=50万元

物业费增值税=200*6%=12万元

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合计税费:182万元

 合同变更后,公司节税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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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物业管理服务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那这些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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